要 旨:查褫奪公權係褫奪為公務員,公職候選人及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四權之資格,刑法第三十六條定有明文,故被褫奪公權者申請出國,除另
有其他原因外,在法律上似無限制出國之依據,該處對台北地檢處所呈疑
義所擬意見尚無不合。
附台灣高等法院檢察處原呈:
一 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六十一年七月十一日北檢劍壬字第一
三五四二號,略以:受刑人被褫奪公權者,在其褫奪公權期間尚未屆
滿前申請出國,經主管機關函詢檢察官是否限制出國時,檢察官應否
函知主管機關予以限制出國,在實務上發生疑義,報請核示案情到處
。
二 查褫奪公權係褫奪為公務員、公職候選人及行使選舉、罷免、創制、
複決四權之資格,刑法第三十六條定有明文,至於被褫奪公權者申請
出國,除另涉刑案應予限制住居者外,在法律上似無限制出國之依據
,檢察官似不得僅以奪權期間尚未屆滿為理由而函請主管機關予以限
制出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