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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9900405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09 日
要  旨:
按中華民國刑法第 36 條規定之公務員之資格,係指行政法上之公務員資
格,因此,應先確認指揭所謂之「技工」是否屬於行政法上所稱之公務員
,建請主管機關依法審認之
主    旨:關於技工如因案經判刑確定後得否繼續任職乙案,謹就涉及本部權責部分
          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局 99 年 1  月 21 日局企字第 0990000530 號書函。
          二、按刑法第 36 條禠奪為公務員資格之範圍是否包括技工乙節,查刑法
              第 36 條規定,禠奪公權者禠奪為公務員及公職候選人之資格。所稱
              禠奪為公務員之資格,係指行政法上之公務員資格。來函所詢現職技
              工經法院判刑並宣告褫奪公權得否繼續擔任技工,涉及技工是否屬於
              行政法上公務員之認定,請貴局本於職權依法審認之。
正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