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因減刑而縮短褫奪公權之期間者,檢察機關應切實將受刑人姓名、 年籍及執行起訖日期通知銓敘部及該管戶政事務所
主 旨:受刑人因減刑而縮短褫奪公權之期間者,檢察機關應切實將受刑人姓名、 年籍及執行起訖日期通知銓敘部及該管戶政事務所,同時副知臺灣高等法 院檢察署資料科,其為民選公職人員者,並應通知內政部或省縣市鄉鎮主 管機關,請照辦並轉行。 說 明:依中央選舉委員十三年五月七日八十三中選一字第五一四八七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