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被告A於民國 92 年 3 月 18 日凌晨,經由網際網路連接遊戲橘子數位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架設之「地獄犬」伺服器,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先贈送「+0烏木魔杖」3 個給同於線上把玩「天堂」遊戲之被害人B,
再向B佯稱:伊要教B一次把 3 個「+0烏木魔杖」丟在地上,如B會
丟的話,伊另有東西相贈云云,B即依言將三個「+0烏木魔杖」丟在地
上,此時B所有之「+7祝福的武士刀」亦如A所預期跟著掉在地上,A
隨即將該「+7祝福的武士刀」1 個及上開「+0烏木魔杖」3 個撿起,
據為己有,並立即離線消失。又刑法就該電磁紀錄之規定已於 92 年 6
月 25 日修正,則A所為究應論以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