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堂信徒開啟信徒大會通過管理章程後,推選該佛堂之代表人兼任住持, ,並於民國 92 年間依法向主管機關聲請取得寺廟登記證,但迄未辦理財 團法人登記。嗣於 93 年間,代表人發現佛堂會計帳目不清,認會計師涉 嫌侵吞佛堂之相關收入,遂以其本人名義具狀對會計師提出業務侵占之告 訴。試問,其告訴是否合法?嗣經檢察官查認罪嫌不足對該會計師予不起 訴處分後,代表人又於法定期間以其本人名義聲請再議,二審檢察官對該 再議案應如何處理?
某汽車客運公司僱用之司機,駕駛公司所有之大客車營業中,遭路人故以 石塊擊毀車窗玻璃,司機提出毀損告訴,其告訴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