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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8 條
1.
發文日期:101.07.02
要  旨:
申報人是否登錄不實端視公務員對申報事項有無實質審查義務而定,而主
管機關是否應舉發移送檢察機關偵辦,須視是否於執行職務過程發現犯罪
嫌疑而定,又申報人與權利人,如就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自應論以共同正犯
2.
發文日期:056.02.22
要  旨:
查承印偽藥單標簽之印刷商及承製偽藥容器商等,如認其有共犯 (包括共
同正犯及從犯) 意思,自應併送法辦,但不能一概事先決定可否視同幫助
犯偵辦。
3.
發文日期:053.06.12
要  旨:
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賭博罪,係屬必要之共犯,乃本於犯罪之性質而
生,與刑法總則上規定共犯不同,故賭博罪判決主文不須加「共同」二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