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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3)台令刑(五)字第 31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3 年 06 月 12 日
要  旨:
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賭博罪,係屬必要之共犯,乃本於犯罪之性質而
生,與刑法總則上規定共犯不同,故賭博罪判決主文不須加「共同」二字
。
全文內容: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賭博罪,係屬必要之共犯,乃本於犯罪之性質而
          生,與刑法總則上規定共犯不同,故賭博罪判決主文不須加「共同」二字
          。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3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