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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49 條
1.
發文字號:
法務部(81)法檢(二)字第 591 號
發文日期:
080.06.00
要 旨:
甲向某乙買得鋼琴乙台時,不知為贓物,嗣知悉該台鋼琴乃某乙自某丙處 竊來,某甲仍繼續持有供作營業使用多日後始再將鋼琴以相當價格售予他 人,問某甲所為有無收受贓物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