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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 條
1.
發文日期:079.11.21
要  旨:
茲就來函說明二所敘問題,分述如左:
一  如政策上允許開放觀光賭場,貴部 (交通部) 擬就觀光賭場之賭博行
    為,於發展觀光條例等行政法律增設特別規定或另訂特別法,使之合
    法化,並資為管理依據乙節,衡諸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等規定,法
    制上應無不妥。
二  關於處罰賭博行為之規定,除刑法及違警罰法外,尚有屬於特別刑法
    之陸海空軍刑法第六十一條「包庇賭博」罪之規定。
三  至於此種管理法規之規範事項,宜參考外國立法例,並斟酌我國現行
    法律規定、社會環境及民間習俗等因素,視實際需要而定,如有必要
    ,宜一併明定違反規定之處罰 (即罰則) 。
2.
發文日期:062.05.18
要  旨:
查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雖無搜索票,如有事實足信為有人在住宅或其他
處所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得逕行加以搜索,又因搜索及扣押得開啟鎖局
封緘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
一百四十四條分別定訂明文,本案例放映機房既有放映色情影片之事實,
足使上開人員信為有人在內放映,因該機房反鎖無法進入,依其情形如不
破門而入,將無以達搜索及扣押證物之目的,此種必要處分行為係屬刑法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依法令之行為,自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