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 條
1.
發文日期:103.05.02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7  條及相關函釋參照,就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條文,擬就租
稅調整後,可能涉及各稅法逃漏稅捐而予以處罰之責任要件,統一於該條
規定限於「惡意」責任要件,則其本意是否將責任要件限於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故意或僅限於直接故意情形,而排除該法適用,因涉及主
管稅捐稽徵法立法政策事項,宜依修正草案修法目的及歷程予以釐明
2.
發文日期:094.04.13
要  旨: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適用疑義
3.
發文日期:045.01.23
要  旨:
查刑法規定阻卻違法性之行為計有五種:依法令之行為,依所屬上級
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 (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業務上之正
當行為,正當防衛行為,緊急避難行為。單純執行決議之行為,性質
上既不合於上列任何一種,如有違法,行為人自應對其結果負責,不生阻
卻違法性之問題。又執行決議之行為,牴觸法令,是否可認為欠缺刑法之
故意要件一節,按刑法上之故意,係採希望主義,故犯罪之成立,應以犯
人之意思是否對於犯罪事實具有認識以為斷,是以執行決議牴觸法令之行
為,如該決議並不牴觸法令,而係行為人於執行中以己意違背法令者,自
應由行為人負其責任。如決議係牴觸法令,則除行為人於執行時對於決議
具有違法事實之認識應負責任外,如並不具有認識,則縱有執行牴觸法令
之決議之行為,尚難認為有犯罪之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