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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5)台公參字第 36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5 年 01 月 23 日
要  旨:
查刑法規定阻卻違法性之行為計有五種:依法令之行為,依所屬上級
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 (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業務上之正
當行為,正當防衛行為,緊急避難行為。單純執行決議之行為,性質
上既不合於上列任何一種,如有違法,行為人自應對其結果負責,不生阻
卻違法性之問題。又執行決議之行為,牴觸法令,是否可認為欠缺刑法之
故意要件一節,按刑法上之故意,係採希望主義,故犯罪之成立,應以犯
人之意思是否對於犯罪事實具有認識以為斷,是以執行決議牴觸法令之行
為,如該決議並不牴觸法令,而係行為人於執行中以己意違背法令者,自
應由行為人負其責任。如決議係牴觸法令,則除行為人於執行時對於決議
具有違法事實之認識應負責任外,如並不具有認識,則縱有執行牴觸法令
之決議之行為,尚難認為有犯罪之故意。
全文內容:查刑法規定阻卻違法性之行為計有五種:依法令之行為,依所屬上級
          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 (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業務上之正
          當行為,正當防衛行為,緊急避難行為。單純執行決議之行為,性質
          上既不合於上列任何一種,如有違法,行為人自應對其結果負責,不生阻
          卻違法性之問題。又執行決議之行為,牴觸法令,是否可認為欠缺刑法之
          故意要件一節,按刑法上之故意,係採希望主義,故犯罪之成立,應以犯
          人之意思是否對於犯罪事實具有認識以為斷,是以執行決議牴觸法令之行
          為,如該決議並不牴觸法令,而係行為人於執行中以己意違背法令者,自
          應由行為人負其責任。如決議係牴觸法令,則除行為人於執行時對於決議
          具有違法事實之認識應負責任外,如並不具有認識,則縱有執行牴觸法令
          之決議之行為,尚難認為有犯罪之故意。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3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