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第 26、27、32 條、農藥管理法第 55 條、海關緝私條例第 36 、37 條等規定參照,就非法農藥如同時涉及刑事沒收及行政沒入,依「 刑事優先原則」主管機關在法院未宣告沒收前,不得裁處沒入。惟為避免 確定法院是否宣告沒收期間過久,恐使主管機關裁處沒入罹於裁處權時效 ,故建請主管機關注意行政罰法第 32 條規定,就同一行為觸犯刑事法律 與違反行政法義務時,落實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聯繫機制
關於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執行對象疑義
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之案件,在「菸酒管理法」公布施行 後,尚未結案者,究應如何處理疑義
台灣地區人民如於大陸地區從事侵害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權行為,涉 有刑事責任者,檢察官仍應依法偵查
該受刑人所犯運送偽藥及行賄兩罪,從較重之運送偽藥罪論處,參照大法 官會議釋字第一五八號解釋意旨,行賄並非貪污行為,而藥物藥商管理法 又無排除適用刑法假釋規定之明文,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及法規整體性適 用原則,宜從寬解釋得適用有關假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