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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5 條
1.
發文字號:
法務部 法律字第 0999020464 號
發文日期:
099.07.30
要 旨:
臺灣於清代設定之典權,在日本領臺後,適用日本民法關於不動產質權之 規定,雖臺灣光復後臨時登記為典權,但究與我國民法之典權有別,權利 人行使權利,仍應適用上開日本民法不動產質權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