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酌民法第 1055、1089 條等規定,未成年子女父母離婚後再婚,已辦理 廢止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其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原則由父 母共同為之,嗣後父母第二次婚姻撤銷時,仍應由父母依協議由一方或雙 方共同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