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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970 條
1.
發文日期:101.09.17
要  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5  條參照,判斷何人為申報人子女,因該法並無
特別規定,應回歸民法相關規定辦理,故申報人配偶之子女除申報人已收
養該子女外,依民法規定與申報人僅生直系姻親關係,非申報人之子女,
自非屬應申報財產之範疇
2.
發文日期:052.05.20
要  旨:
查現行民法施行後,嫡母庶子間僅具有姻親關係,此觀民法第九百七十條
暨司法院院字第二二四一號解釋自明,舊民律草案暨司法院院字第四二六
號解釋,固以嫡母庶子間亦有法定血親關係,惟自現行民法施行後,此項
解釋意旨既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不符,自無拘束之效力,似
難再行適用,從而本件黃奕藏似不得以庶子身份繼承其嫡母黃李隨涼之遺
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