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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2)台函民字第 289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2 年 05 月 20 日
要  旨:
查現行民法施行後,嫡母庶子間僅具有姻親關係,此觀民法第九百七十條
暨司法院院字第二二四一號解釋自明,舊民律草案暨司法院院字第四二六
號解釋,固以嫡母庶子間亦有法定血親關係,惟自現行民法施行後,此項
解釋意旨既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不符,自無拘束之效力,似
難再行適用,從而本件黃奕藏似不得以庶子身份繼承其嫡母黃李隨涼之遺
產。
全文內容:查現行民法施行後,嫡母庶子間僅具有姻親關係,此觀民法第九七○條暨
          司法院第二二四一號解釋自明,舊民律草案暨司法院院字第四二六號解釋
          ,固以嫡母庶子間亦有法定血親關係,惟自現行民法施行後,此項解釋意
          旨既與民法第一一三八條之規定不符,自無拘束之效力,似難再行適用,
          從而本件黃○○似不得以庶子身份繼承其嫡母黃李○○之遺產。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84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