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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廉字第 101050171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7 日
要  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5  條參照,判斷何人為申報人子女,因該法並無
特別規定,應回歸民法相關規定辦理,故申報人配偶之子女除申報人已收
養該子女外,依民法規定與申報人僅生直系姻親關係,非申報人之子女,
自非屬應申報財產之範疇
主    旨: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未成年子女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
          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秘書長 101  年 8  月 29 日秘台申壹字第 1011833244 號函
              。
          二、按公職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之前項財產,應一併申報,本法
              第 5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又欲判斷何人為申報人之子女,因本法
              並無特別規定,應回歸民法之相關規定辦理;是申報人配偶之子女除
              申報人已收養該子女外,依民法第 970  條規定,與申報人僅生直系
              姻親之關係,非申報人之子女,則該申報人配偶之子女因非本法第 5
              條第 2  項所稱之「子女」,自非屬本法應申報財產之範疇。
正    本:監察院秘書長
副    本:總統府等主管機關及各縣市政府政風機構、本部廉政署防貪組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