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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928 條
1.
發文日期:071.05.18
要  旨:
查顧客將洗衣物交付洗染業者洗染所生之債務,該洗染業者如因營業關係
而占有該洗衣物,且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前,固可依民法第九百
二十八條又第九百二十九條之規定留置該洗衣物。但如欲就該留置物取償
時,依民法第九百三十六條規定,仍須債權人之洗染業者定六個月以上之
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之顧客,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者,始得依關
於實行質權之規定而拍賣該留置物或取得其所有權。如有不能為通知者,
須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經過二年仍未受清償時,債權人之洗染業者始得
行使前開權利。
2.
發文日期:069.11.17
要  旨:
關稅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係國家本於公權力之發動,對於逾期不報關進
口貨物所為之處理方式,其與留置權之成立必以私法上有債權債務關係存
在為前提者 (民法第九百二十八條參照) 有間。故海關對於逾期不報關之
進口貨物,如經法院查封,似不得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向執行
法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3.
發文日期:056.12.11
要  旨:
按「保稅授信機構設立保稅倉庫及保稅工廠實施辦法」之訂頒,固然其目
的一方面在便利廠商,以免廠商為進口原料半成品或製成品之納稅退稅等
煩惱之手續,一方面又在確保關稅於不能退稅之情形時能獲得清償。但查
該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外銷廠商將加工外銷原料半成品或製成品寄存於
授信機構設立之保稅倉庫,此一法律關係僅為一普通債之關係,而非民法
第八百顯十四條設定質權之關係,故授信機構因外銷廠商自記帳之日起逾
二年不出口而代繳稅捐時,固得依民法第九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留置外
銷廠商寄存之貨品,惟倘該貨品非寄存人之所有時,依民法第九百二十八
條規定,債權人即不得主張留置權,故本件外貿會之主張似不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