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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1)法律字第 579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1 年 05 月 18 日
要  旨:
查顧客將洗衣物交付洗染業者洗染所生之債務,該洗染業者如因營業關係
而占有該洗衣物,且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前,固可依民法第九百
二十八條又第九百二十九條之規定留置該洗衣物。但如欲就該留置物取償
時,依民法第九百三十六條規定,仍須債權人之洗染業者定六個月以上之
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之顧客,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者,始得依關
於實行質權之規定而拍賣該留置物或取得其所有權。如有不能為通知者,
須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經過二年仍未受清償時,債權人之洗染業者始得
行使前開權利。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50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