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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92 條
1.
發文日期:107.04.11
要  旨:
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擬自行質借之質權設定及實行流程方案,法務
部對涉及民法第 901  條、第 892  條第 1  項及第 903  條等規定,併
請金管會本於職權研處事項之說明
2.
發文日期:080.08.01
要  旨:
按質權人實行質權得逕行拍賣質物,在拍賣法未公布施行前,可依債編施
行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此觀民法第八百九十二條、第八百九十三條及債
編施行法第十四條之規定以及司法院院字第九八○號解釋與大法官會議釋
字第五十五號解釋自明。惟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條明定:「記名股票,由
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則上市公司記名股票設定質權後,倘欲在集
中交易市場以變賣方式實行質權,主管機關如考量集中交易市場之安全管
理特性,認為應塗銷質權設定後並符合背書連續之要件,始得為之,應係
合法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