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按質權人實行質權得逕行拍賣質物,在拍賣法未公布施行前,可依債編施
行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此觀民法第八百九十二條、第八百九十三條及債
編施行法第十四條之規定以及司法院院字第九八○號解釋與大法官會議釋
字第五十五號解釋自明。惟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條明定:「記名股票,由
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則上市公司記名股票設定質權後,倘欲在集
中交易市場以變賣方式實行質權,主管機關如考量集中交易市場之安全管
理特性,認為應塗銷質權設定後並符合背書連續之要件,始得為之,應係
合法妥當
全文內容:按質權人實行質權得逕行拍賣質物,在拍賣法未公布施行前,可依債編施
行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此觀民法第八百九十二條、第八百九十三條及債
編施行法第十四條之規定以及司法院院字第九八○號解釋與大法官會議釋
字第五十五號解釋自明。惟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條明定:「記名股票,由
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則上市公司記名股票設定質權後,倘欲在集
中交易市場以變賣方式實行質權,主管機關如考量集中交易市場之安全管
理特性,認為應塗銷質權設定後並符合背書連續之要件,始得為之,應係
合法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