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851、852 條規定參照,基於不動產役權不具有獨占性的特性,於 他人不動產上行使不動產役權方式,雖不以「占有」該不動產為必要,然 主張時效取得通行不動產役權者,仍應有以行使不動產役權意思,並符合 繼續及表見之要件,方屬適法
民眾土地經法院判決認屬既成道路,依相關司法院解釋,國家應給予相當 補償,按年度給付相當於租金補償,如土地所有權人復於該土地另成立不 動產役權關係,參酌學者及實務見解,該不動產役權如不妨礙既成道路供 不特定公眾通行使用者,則國家基於公用地役關係給予所有權人補償,自 無減少租金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