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就有關已依法院判決定有地上權之存續期間,於存續期間屆滿後, 土地所有人單獨申辦地上權塗銷登記,得否免附他項權利證明書一案之說 明
按定有存續期間之地上權,於期限屆滿時,地上權當然消滅 (最高法院六 十九年度第七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故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有 關地上權人享有基地優先承買權之規定,須於基地出賣時該地上權尚屬存 續期間,始有其適用。如該地上權已因期限屆滿而消滅,縱尚未依土地登 記規則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之程序辦理地上權塗銷登記,原地上權人既已 不再享有地上權,自不得依土地法前開規定主張優先承買權
一 該房屋所有人如已於房屋出賣時,依土地法第一○四條第二項規定, 以同樣條件通知基地所有人優先購買,而基地所有人於接到該通知後 ,十日內不表示其優先購買者,視為放棄,讓受人固可繼讓與人之地 位以取得其地上權,但依民法第八三八條規定,地上權人得將其地上 權讓與讓受人者,僅於該地上權存續期間內有其適用。 二 該房屋設定地上權之存續期間早已屆滿,除有民法第八四○條第二項 所定延長地上權情形外,依同條第一項規定,自該期間屆滿時當然歸 於消滅,不因存續期間屆滿而變為不定期之地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