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按定有存續期間之地上權,於期限屆滿時,地上權當然消滅 (最高法院六
十九年度第七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故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有
關地上權人享有基地優先承買權之規定,須於基地出賣時該地上權尚屬存
續期間,始有其適用。如該地上權已因期限屆滿而消滅,縱尚未依土地登
記規則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之程序辦理地上權塗銷登記,原地上權人既已
不再享有地上權,自不得依土地法前開規定主張優先承買權
全文內容:按定有存續期間之地上權,於期限屆滿時,地上權當然消滅 (最高法院六
十九年度第七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故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有
關地上權人享有基地優先承買權之規定,須於基地出賣時該地上權尚屬存
續期間,始有其適用。如該地上權已因期限屆滿而消滅,縱尚未依土地登
記規則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之程序辦理地上權塗銷登記,原地上權人既已
不再享有地上權,自不得依土地法前開規定主張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