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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9)法律字第 164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9 年 11 月 14 日
要  旨:
按定有存續期間之地上權,於期限屆滿時,地上權當然消滅 (最高法院六
十九年度第七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故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有
關地上權人享有基地優先承買權之規定,須於基地出賣時該地上權尚屬存
續期間,始有其適用。如該地上權已因期限屆滿而消滅,縱尚未依土地登
記規則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之程序辦理地上權塗銷登記,原地上權人既已
不再享有地上權,自不得依土地法前開規定主張優先承買權
全文內容:按定有存續期間之地上權,於期限屆滿時,地上權當然消滅 (最高法院六
          十九年度第七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故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有
          關地上權人享有基地優先承買權之規定,須於基地出賣時該地上權尚屬存
          續期間,始有其適用。如該地上權已因期限屆滿而消滅,縱尚未依土地登
          記規則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之程序辦理地上權塗銷登記,原地上權人既已
          不再享有地上權,自不得依土地法前開規定主張優先承買權。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47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