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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5)台函民字第 265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5 年 05 月 10 日
要  旨:
一  該房屋所有人如已於房屋出賣時,依土地法第一○四條第二項規定,
    以同樣條件通知基地所有人優先購買,而基地所有人於接到該通知後
    ,十日內不表示其優先購買者,視為放棄,讓受人固可繼讓與人之地
    位以取得其地上權,但依民法第八三八條規定,地上權人得將其地上
    權讓與讓受人者,僅於該地上權存續期間內有其適用。
二  該房屋設定地上權之存續期間早已屆滿,除有民法第八四○條第二項
    所定延長地上權情形外,依同條第一項規定,自該期間屆滿時當然歸
    於消滅,不因存續期間屆滿而變為不定期之地上權。
全文內容:一  該房屋所有人如已於房屋出賣時,依土地法第一○四條第二項規定,
              以同樣條件通知基地所有人優先購買,而基地所有人於接到該通知後
              ,十日內不表示其優先購買者,視為放棄,讓受人固可繼讓與人之地
              位以取得其地上權,但依民法第八三八條規定,地上權人得將其地上
              權讓與讓受人者,僅於該地上權存續期間內有其適用。
          二  該房屋設定地上權之存續期間早已屆滿,除有民法第八四○條第二項
              所定延長地上權情形外,依同條第一項規定,自該期間屆滿時當然歸
              於消滅,不因存續期間屆滿而變為不定期之地上權。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47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