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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767 條
1.
發文日期:108.08.01
要  旨: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1、12  條、民法第 455  條規定參照,
租賃契約消滅時,租賃住宅返還點交程序或方式,係依條例第 12 條規定
。惟該條條文似未區分租賃契約消滅時,承租人居住於租賃住宅內或承租
人無居住事實或他遷不明等不同情形,而有不同之規範,故主管機關擬區
分不同情形而訂定相異之出租人取回租賃住宅程序,其依據為何,宜審酌
條例立法意旨,本於權責予以釐清
2.
發文日期:105.07.05
要  旨:
抵押權消滅後,抵押權人負有塗銷抵押權登記之義務,而提存所對於聲請
清償提存事件,僅能依提存書之記載作形式上審查,似不能僅因提存人提
出提存書,遽認原債務已實質消滅
3.
發文日期:103.03.27
要  旨:
法務部就「國防部依國軍歷年價購、徵收之土地未完成產權移轉登記處理
方案第 6  點第 4  款規定發放獎勵金予第三人,是否達反法令,而需負
審計責任」、「國防部依處理方案第 6  點第 4  款規定所認定之具體個
案事實,是否應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北簡字第 10679  號民事
確定判決之拘束」及「塗銷登記有無民法第 125  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之說明
4.
發文日期:099.05.20
要  旨:
關於國庫依民法第 1185 條之規定取得剩餘財產時,縱使有繼承人存在,
亦喪失對該財產之物權,因此,倘若本件有真正繼承人,不得依民法第 1
146 條等規定,向國庫請求回復
5.
發文日期:071.12.22
要  旨:
查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權利人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
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之自助行為,須以不及受官署援助,並非於
其時為之,則其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本件林○道君
私有土地被人擅自營造墳墓,可依同法第七百六十七條之規定行使物上請
求權以保障其權益。至其主張自力救濟,則是否具備同法第一百五十一規
定之要件,應由行為人負舉證責任。
6.
發文日期:061.06.14
要  旨:
查本件臺東鎮臺東段二十五之二一一號地上房屋,登記名義人雖為妻孫潘
玉里,但依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其真正所有權人為孫毓昌,
依同法第七百六十七條:「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
之規定,孫毓昌自得請求孫潘玉里將該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伊名義。而
此項移轉似可以「名義變更」為其登記原因。至於孫毓昌等主張由孫潘玉
里拋棄登記名義,再由孫毓昌承受登記名義一節,因不合登記之連續性,
似不足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