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查本件臺東鎮臺東段二十五之二一一號地上房屋,登記名義人雖為妻孫潘
玉里,但依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其真正所有權人為孫毓昌,
依同法第七百六十七條:「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
之規定,孫毓昌自得請求孫潘玉里將該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伊名義。而
此項移轉似可以「名義變更」為其登記原因。至於孫毓昌等主張由孫潘玉
里拋棄登記名義,再由孫毓昌承受登記名義一節,因不合登記之連續性,
似不足採。
全文內容:查本件台東鎮台東段二十五之二一一號地上房屋,登記名義人雖為妻孫潘
○里,但依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其真正所有權人為孫○昌,
依同法第七百六十七條:「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
之規定,孫○昌自得請求孫潘○里將該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伊名義。而
此項移轉似可以「名義變更」為其登記原因。至於孫○昌等主張由孫潘○
里拋棄登記名義,再由孫○昌承受登記名義一節,因不合登記之連續性,
似不足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