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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1)台函民決字第 466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1 年 06 月 14 日
要  旨:
查本件臺東鎮臺東段二十五之二一一號地上房屋,登記名義人雖為妻孫潘
玉里,但依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其真正所有權人為孫毓昌,
依同法第七百六十七條:「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
之規定,孫毓昌自得請求孫潘玉里將該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伊名義。而
此項移轉似可以「名義變更」為其登記原因。至於孫毓昌等主張由孫潘玉
里拋棄登記名義,再由孫毓昌承受登記名義一節,因不合登記之連續性,
似不足採。
全文內容:查本件台東鎮台東段二十五之二一一號地上房屋,登記名義人雖為妻孫潘
          ○里,但依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其真正所有權人為孫○昌,
          依同法第七百六十七條:「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
          之規定,孫○昌自得請求孫潘○里將該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伊名義。而
          此項移轉似可以「名義變更」為其登記原因。至於孫○昌等主張由孫潘○
          里拋棄登記名義,再由孫○昌承受登記名義一節,因不合登記之連續性,
          似不足採。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57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