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69、70、766、836-2 條等規定參照,與土地分離後之土石,是否 為地上權人使用收益標的,仍須視地上權設立目的及約定使用方法而定, 故如以興建旅館為目的之地上權,設定目的即在使地上權人得以使用土地 興建旅館,並享有收取租金權利,於當事人間無特別約定下,似難遽認地 上權人得就興建工程所採出土石為收益處分
關於莫拉克颱風造成大量砂土、淤泥流入市區、果園、魚塭、私有低地之 後續處理之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