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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8003726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15 日
要  旨:
關於莫拉克颱風造成大量砂土、淤泥流入市區、果園、魚塭、私有低地之
後續處理之疑義                                                  
主    旨:有關莫拉克颱風造成大量砂土、淤泥流入市區、果園、魚塭、私有低地之
          後續處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 98 年 9  月 2  日屏府水府字第 0980200034 號函。    
          二、按民法第 766  條規定:「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於分離後,除法
              律另有規定外,仍屬於其物之所有人。」準此,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
              息一經分離,即非物之成分或其天然孳息而係獨立之物,除法律另有
              規定外,依法應屬於該物之所有人所有。本件泥砂原附存於土地,因
              天然災害而與土地分離而成動產,原則應由原土地所有人所有(本部
              97  年 12 月 29 日法律決字第 0970043758 號書函參照);然泥砂
              因水流帶動而具流動性,與流經地域(可能為公有或私有土地)之泥
              砂相互產生混合而難以分辯,則該泥砂成為共有合成物(民法第 813
              條及第 812  條參照)。                                      
          三、當泥砂流入市區、果園、魚塭及私有低地等窪地,倘該泥砂與不動產
              (土地)附合,成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時,則由不動產所有人取得泥
              砂所有權(民法第 811  條參照);縱泥砂與不動產間尚得分離復舊
              ,然因該泥砂無從分辨何人所有,依一般社會通念,應有民法第 802
              條無主物先占之適用。                                        
          四、另關於地主對泥砂之利用或清除,是否有土石採取法或廢棄物清理法
              之適用,建議洽詢該法主管機關經濟部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正    本:屏東縣政府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規委員會、本部法律事務司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