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發文日期:112.12.01
要 旨:物權之公示方法,乃在對外顯示物權之變動及其變動後之物權現狀,不動
產物權之公示方法為「登記」。因繼承而取得不動產之公同共有權者欲拋
棄該不動產之公同共有權時,須先為繼承登記,再為處分登記,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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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發文日期:112.04.06
要 旨:公同共有人如拋棄其對於不動產公同共有之權利,並申請塗銷登記,於拋
棄生效後,倘賸餘公同共有人尚有 2 人以上,各賸餘公同共有人之權利
仍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應不生是否終止公同關係或公同共有物權消滅
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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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發文日期:107.01.24
要 旨:民法第 764 條第 1、2 項規定參照,物權為財產權,權利人在原則上自
得任意拋棄,但其權利如與他人利益有關時,自須加以限制,又權利之行
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民法第 148 條第 1
項亦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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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發文日期:103.06.11
要 旨:民法第 764 條及實務見解參照,物權為財產權,權利人在原則上自得任
意拋棄,但其權利如與他人利益有關時,自須加以限制,又拋棄對於不動
產公同共有之權利,如未經依法登記,仍不生消滅其公同共有權利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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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發文日期:088.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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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發文日期:079.05.07
要 旨:廢棄車輛如屬無主物,由國家或公法人先占取得所有權;如遺失物由環保
機關拾得者,其後之賣得價金應歸入公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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