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755 條規定參照,就學貸款申貸學生辦理各項延期事宜,縱於相 關契約事先取得保證人同意,仍與該條規定所稱保證人同意未符,保證人 於債權人允許債務人延期清償時,得主張不負保證責任;另倘金融機構與 保證人以定型化契約約定,由保證人事先概括同意債權人延期清償,依其 情形,亦可能違反民法(非消費關係)或消費者保護法(消費關係)規定 ,致該部分約定無效
查民法第七百五十二條規定:「約定保證人僅於一定期間內為保證者,如 債權人於其期間內,對於保證人不為審判上之請求、保證人免其債任」。 按文理解釋,唯保證契約定有保證人負保證責任之期間者,始有其適用。 本件大函所示意見,似無不合,惟各項稅捐定有繳學期限者,如因主債務 人之請求,准許延期繳納時,仍應注意同法第七百五十五條之規定,徵求 保證人之同意,以杜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