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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8035112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
要  旨:
民法第 755  條規定參照,就學貸款申貸學生辦理各項延期事宜,縱於相
關契約事先取得保證人同意,仍與該條規定所稱保證人同意未符,保證人
於債權人允許債務人延期清償時,得主張不負保證責任;另倘金融機構與
保證人以定型化契約約定,由保證人事先概括同意債權人延期清償,依其
情形,亦可能違反民法(非消費關係)或消費者保護法(消費關係)規定
,致該部分約定無效
主    旨:有關所詢就學貸款申貸學生辦理各項延期事宜,如在相關契約借據事先取
          得保證人同意,是否符合民法第 755  條保證人對延期之同意疑義一案,
          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8  年 7  月 22 日臺教高(四)字第 1080094754 號函。
          二、按民法第 755  條規定:「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
              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
              責任。」準此,如保證人對於債權人延期清償之允許,不表同意,則
              主債務延期,保證債務消滅,保證人即不再負保證責任,以免保證人
              因此而受不利之影響;而民法第 739  條之 1  規定:「本節所規定
              保證人之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預先拋棄。」本條所稱保證
              人之權利,應包含民法第 755  條規定有關保證人得主張不負保證責
              任之權利;又民法第 755  條所定保證人同意,應僅限於事後同意而
              不包括事前同意,如保證人事先預定拋棄其免責利益者,亦應認其預
              先拋棄無效(最高法院 98 年台上字第 323  號民事判決;林誠二著
              ,民法債編各論(下),2002  年 3  月初版,第 328  頁;邱聰智
              ,新定債法各論,再版第 2  刷,2008  年 3  月,第 556  頁參照
              )。從而,有關旨揭疑義,縱於相關契約事先取得保證人同意,揆諸
              上開說明,仍與民法第 755  條規定所稱保證人同意未符,保證人於
              債權人允許債務人延期清償時,得主張不負保證責任。
          三、此外,民法第 247  條之 1  第 3  款規定:「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
              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
              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
              其行使權利者。」消費者保護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定型化契
              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據此,倘
              金融機構與保證人以定型化契約約定,由保證人事先概括同意債權人
              延期清償,依其情形,亦可能違反上開民法(非消費關係)或消費者
              保護法(消費關係)之規定,致該部分約定無效(林誠二著,前揭書
              ,第 305  頁參照),併此敘明。
正    本:教育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