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671 條
1.
發文日期:106.11.10
要  旨:
觀商業登記抄本,「負責人」與「合夥人」係分別登記,二者似應有所不
同,登記於「負責人」欄位者,即為該合夥組織之負責人,登記為「合夥
人」欄位者,似非該合夥組織之負責人,惟涉及商業登記法規定,仍宜洽
詢法規主管機關意見;另是否宜將合夥人視同雇主,應視各該法規立法目
的或探究其立法意旨,由法規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審認
2.
發文日期:098.11.10
要  旨:
關於合夥組織之原負責人經解任後,得由其餘新負責人檢附舊負責人以外
其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證件,將合夥事業執行人變更登記為全體合夥人
3.
發文日期:098.10.02
要  旨:
關於合夥組織之原負責人經解任後,得由其餘新負責人檢附舊負責人以外
其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證件,將合夥事業執行人變更登記為全體合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