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外國法人在我國設事務所,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3 條規定,財團及 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準用民法第 46、59 條規定,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始 得登記
關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擬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乙案
按同一法人不能兼具社團與財團兩種資格,故已設立登記之社團,不得加 辦財團法人登記,若已加辦財團法人登記,似宜由核准許可該法人之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設法解決。
同一法人不得兼具社團與財團兩種人格
同一法人不能兼具社團與財團兩種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