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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4)院台廳一字第 0081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4 年 01 月 27 日
要  旨:
同一法人不能兼具社團與財團兩種人格
全文內容:查社團以人為組織基礎,財團以財產為組織基礎,同一法人不能兼具社團
          與財團兩種人格,故已設立登記之社團,不得加辦財團法人登記。惟如由
          社團法人捐助財產另行設立財團法人,則無不可。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5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