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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412 條
1.
發文日期:107.10.03
要  旨:
法務部就龍發堂以功德金名義收受家屬照顧堂眾費用,涉及相關民法贈與
及委任等相關規定之說明
2.
發文日期:101.11.16
要  旨:
法務部就「財團法人捐助設立與出資設立有無不同,對於財產捐贈後贈與
人對受贈人得否就贈與物行管理之作為?」、「財團法人主管機關與財團
法人間就是否屬於政府捐助成立存在爭議,於尚未確認前,主管機關暫將
其歸屬為民間捐助財團法人之適法性?」之意見
3.
發文日期:101.05.01
要  旨:
土地法第 25 條等規定參照,如贈與標的高達新台幣十億元,已可比擬不
動產價值,如欲合意解除贈與,依該條規定立法精神,似仍應經民意機關
監督
4.
發文日期:099.03.24
要  旨:
關於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之繼受人,因贈與而取得所有權,倘贈與人之
前所積欠之管理費或公共基金等費用,該費用之繳交義務並非當然視為受
贈人之負擔,按民法第 412  條第 1  項之規定,應視原贈與契約中贈與
人有無特別約定而言之
5.
發文日期:069.11.13
要  旨:
一  附負擔之贈與,係指贈與人約為贈與時,得為自己、第三人或公益計
    而附加約款,使受贈人負擔某種作為或不作為之義務者而言。「負擔
    」與「對價」相當,有時得準用雙務契約之規定。
二  負擔之受益人,得為一般之公眾,即不特定之多數人。
三  贈與人或其繼承人有請求履行負擔之權 (民法第四百十二條第一項參
    照) 。但負擔之不履行,須因可歸責於受贈人之事由,始可撤銷。否
    則,不得撤銷 (同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參照) 。
四  受贈人之負擔履行遲延時,依雙務契約之法理,債權人似應先行定期
    催告其履行,如逾期不為履行,始可撤銷贈與,但有反對說。
五  本件繼承人請求讓售已贈與之土地,台中市議會同意讓售繼承人,並
    未表示撤銷之意思,台灣省政府、台中市政府似不必主動促使其行使
    撤銷權。
六  如繼承人表示撤銷之意思時,自應考慮負擔之不履行是否可歸責於受
    贈人之事由,以及其曾否先行定期催告履行負擔。惟負擔是否可歸責
    於受贈人之事由,及曾否定期催告,均屬事實問題,本部無從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