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農田水利會辦理解散清算期間,於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法人 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總會承認後 ,並即報法院。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 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總會承認,事後並向法院聲報
寺廟如曾依民法規定向法院辦妥法人登記者,則其解散及清算程序,應依 民法相關規定辦理,如未依民法規定成立法人者,則登記廢止後關於其性 質及廢止後是否得逕予辦理財產權利歸屬等事項,並非民法法人規範範疇 ,宜由主管機關依監督寺廟條例及其相關規定予以妥適認定
民法第 25、42 條規定及相關函釋參照,祭祀公業法人係依祭祀公業條例 成立之法人,該條例未規範祭祀公業法人清算由何機關監督,除法律別有 規定外,應適用上述項規定由法院監督;清算程序如祭祀公業條例未為規 定,則適用民法清算規定
關於未正常運作之職業工會,經地方主管機關予以解散後,於未完成清算 前,其法人之人格則應於合法清算終結時始行消滅,至於其解散後之清算 程序,除依民法總則編第二節法人通則所規定外,並可準用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之規定,又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法院並得隨時為監督上必要 之檢查及處分之
法人之清算,依民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屬於法院監督,又本部四十七年四月 二十二日台 (四七) 令參字第二二三七號令:「法院於法人之清算監督, 應依職權開始實施,至於此項職權之發動,不問為由於法人呈報,主管官 屬或法人登記處通知或請求及因其他原因獲知,均應開始實施監督」,因 此法院登記處受理法人解散登記事件時,應即通知同院民事庭俾資聯繫, 民事庭受通知後,應依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規程第三條第二十五 款規定分案編號並依民法第三十七條至四十四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