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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389 條
1.
發文日期:071.09.07
要  旨:
查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之分期付價買賣,係屬強行規定,違此之約定
,其超過部分為無效。台灣省政府訂頒之「台灣省政府實施用人費率事業
機構眷舍房地處理要點」第十四點,似有違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之強行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