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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1)法律字第 126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1 年 09 月 07 日
要  旨:
查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之分期付價買賣,係屬強行規定,違此之約定
,其超過部分為無效。台灣省政府訂頒之「台灣省政府實施用人費率事業
機構眷舍房地處理要點」第十四點,似有違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之強行規
定。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35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