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之財產不能清償債務時,董事應即向法院聲請破產,此為董事對法人 事務執行之職權,於董事有數人時,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決於全體董事 過半數之同意
有關民法第 57 條規定社團解散議決方式,是否得僅以通訊書面方式議決 ,因學說及實務見解並未一致,如有具體個案涉訟時,應以法院之裁判為 準。人民團體之解散應以人民團體會員大會之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應 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涉及人民團體解散之程序,應優先適 用人民團體法規定
有關以債權人依據民法第 35 條與公司法第 30 條規定,訴求賠償損害時 ,必須證明所受損害與董事不依法聲請破產或違反法令執行業務有因果關 係,否則即應受敗訴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