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就「依稅捐稽徵法第 23 條第 5 項本文規定,96.03.
05 修正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自修正之日起逾 5 年尚未執行
終結者,不再執行。換言之,96.03.05 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
101.03.04 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惟 101.03.04 適逢星期日,上
開執行期間之計算是否順延至同年月 5 日 24 時?」、「稅捐案件於執
行期間屆滿後,各行政執行分署應如何辦理結案?」、「稅捐稽徵法第
23 條第 5 項規定:『本法中華民國 96.03.05 修正前已移送執行尚未
終結之案件,自修正之日起逾 5 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條文
所謂『不再執行』是否包含不動產拍定後(或承受)為使拍定人(或承受
人)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及占有之執行行為?」等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