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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47-1 條
1.
發文日期:108.08.27
要  旨:
民法第 755  條規定參照,就學貸款申貸學生辦理各項延期事宜,縱於相
關契約事先取得保證人同意,仍與該條規定所稱保證人同意未符,保證人
於債權人允許債務人延期清償時,得主張不負保證責任;另倘金融機構與
保證人以定型化契約約定,由保證人事先概括同意債權人延期清償,依其
情形,亦可能違反民法(非消費關係)或消費者保護法(消費關係)規定
,致該部分約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