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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46 條
1.
發文日期:103.09.03
要  旨: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15  條、民法第 71、72、246  條規定參
照,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規定交易行為效力,該法並未
規範該等契約均歸於無效,應回歸民法認定;而該法為具體成文法,在法
律制定過程中本應將抽象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納入立法政策考量,此時自
不宜再以違反該條規定為由,復認為契約內容係有悖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
俗而屬無效;又該條規定性質既為取締規定,非效力規定,則契約標的並
無不能融通、讓與或實現情事,縱然違反尚不能認為該契約概屬無效
2.
發文日期:103.08.12
要  旨: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民法第 246  條規定參照,公職人員
利益衝突迴避法為具體成文法,於法律制定過程中本應將抽象公共秩序或
善良風俗納入立法考量,自不宜再以違反該法第 9  條規定為由,復認為
契約內容有悖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屬無效;又該條雖禁止公職人員或
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機關或受其監督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
行為,惟其規定性質既為取締規定,非效力規定,則契約標的並無不能融
通、讓與或實現情事,縱然違反該條規定,尚不能認為契約概屬無效
3.
發文日期:082.10.13
要  旨: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為擴建高雄小港機場需要,委託價購公有放領耕地,未
辦土地產權移轉登記
4.
發文日期:082.10.13
要  旨: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為擴建高雄小港機場需要,委託價購公有放領耕地,未
辦土地產權移轉登記
5.
發文日期:078.05.25
要  旨:
民法第 246  條第 1  項規定所謂「不能」,係指自始、客觀、永久之不
能,同法第 118  條第 1  項規定所謂「處分」除物權行為外,是否包括
債權行為,學說上與實務上見解不同
6.
發文日期:070.01.29
要  旨:
一  本件原買賣契約參照本部前函 (六十九年十二月八日法六十九律字第
    七一四八號函) 說明,係以法律上不能之給付為標的時,應可認為無
    效。
二  吳○源與孫○勝於七十年一月十四日訂立和解協議書,達成協議,其
    和解契約為創設另一新法律關係,惟其仍以不具融通性之空氣槍為契
    約標的,依照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之規定,和解契約仍屬無效。
三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民法第七百六十一條定有
    明文。物權行為因具有無因性,故債權契約無效,不影響物權行為之
    效力。本件原所有權人孫○勝於訂立和解契約後,若已為空氣槍之交
    付,揆諸上述說明,空氣槍之所有權似應歸於吳○源所有,苟未交付
    ,並不發生所有權之移轉效力。
7.
發文日期:069.12.08
要  旨:
一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定
    有明文。經查無來複線空氣槍既於民國五十七年四月二日經行政院下
    令應以外銷為限,禁止流入國內市場,即自該日起,是項物品在國內
    已不具有融通性及讓與性,且此限制命令無法預期其解除日期,是該
    標的已達「不能給付」之程度。
二  本件台中市台○公司負責人吳○源,如確於五十七年四月二日以後與
    孫○勝、林○堯訂立買賣契約銷售空氣槍並已交付,揆諸前述說明,
    該買賣契約雖屬無效,惟空氣槍所有權因物權行為之無因性,仍發生
    移轉之效果 (同法第七百六十一條參照) 。換言之,空氣槍之所有權
    似應歸於買受人孫○勝、林○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