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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35 條
1.
發文日期:081.06.18
要  旨:
關於中油公司五輕工程因後勁地區環保抗爭,致延後交與承包商裝建,擬
補償承包商各項費用增加之損失乙案
2.
發文日期:079.06.19
要  旨:
查本件工程合約尚無中○公司應就來函所述情形負賠償 (或補償) 責任之
約定。依來函所附資料,本件與民法規定有關者,厥為中○公司是否應負
債權人受領遲延責任而應依民法第二百四十條賠償○船公司「提出及保管
給付物必要費用」之問題。按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對於已
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而所
謂「提出給付」,依照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債務人非依債務本旨
實行提出給付者,不生提出之效力。但債權人預示拒絕受領之意思,或給
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者,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債權人,以代
提出。」本件中○公司是否應負債權人遲延責任,涉及事實認定,請依據
上開法條,參酌工程合約第五條等規定,依職權認定之
3.
發文日期:079.03.22
要  旨:
債權人負受領遲延責任之要件
4.
發文日期:066.12.29
要  旨:
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會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
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之方式分派與股東者,如部分股東拒領時,
得依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但書及第三百二十六條至第三百三十三條之規定
辦理,若因股東行方不明致無法通知受領時,得依民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