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學產土地定期租賃契約,其租金隨政府公告地價調整時,可否認屬非 當事人於訂約當時所得預料而有情事變更原則適用,宜由法官依具體個案 情形,本其法律確信加以判斷
關於仲裁庭於仲裁程序中,如依情事變更原則而為判斷時,是否仍有仲裁 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之適用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