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發文日期:112.11.23
要 旨:受輔助宣告人不因受輔助宣告而喪失行為能力,僅於為民法第 15-2 條第
1 項所列之重要法律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如為該條項規定以外之法
律行為,自無須經輔助人同意,具有完全之行為能力,本人自行辦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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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發文日期:111.08.02
要 旨:無論基於有償或無償行為,輔助人均不得受讓受輔助宣告人之財產。惟因
輔助人依法既已不得受讓受輔助宣告人財產,爰無須再論依民法第 1113-
1 第 2 項準用同法第 1098 條第 2 項規定為受輔助宣告人選任特別代
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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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發文日期:107.11.07
要 旨:國人持憑外國最高法院裁定書申請辦理配偶監護登記,受託監管範圍與是
否因該裁定而全然喪失財產上行為能力宜先釐清,另裁定內容與我國監護
宣告及輔助宣告制度未盡相符時,涉外國法院裁判應如何承認,建請洽詢
主管機關司法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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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發文日期:104.02.05
要 旨:受輔助宣告人辦理印鑑登記或證明,非民法第 15-2 條所列行為或法院指
定情事,自無須經輔助人同意,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本人自行辦理即可;
又戶政機關製發受輔助宣告人印鑑證明時,在印鑑證明書上註明「當事人
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顯已逾越原輔助登記特定目的,屬特定目的外利用
,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但書所定情形之一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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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發文日期:102.05.15
要 旨:法務部就「受監護宣告之人回復常態有意思能力時,是否應由監護人代為
申辦結婚登記,以及是否具有行政程序行為能力」、「受輔助宣告之人自
行辦理結婚登記、認領,是否須先經輔助人同意,以及是否須回復常態,
始得為之」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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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發文日期:101.04.10
要 旨:參照民法第 15-2 條等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於受輔助宣告前開立儲金帳
戶,受輔助宣告後提領存款、辦理帳戶變更事項等行為是否為「日常生活
所必需」,須就消費寄託契約約定內容判斷,又因涉及金融管理法規解釋
適用,宜由金融管理法規主管機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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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發文日期:101.04.10
要 旨:民法第 15-2 條規定參照,受輔助宣告之人於受輔助宣告前開立儲金帳戶
,受輔助宣告後提領存款、辦理帳戶變更事項等行為是否為「日常生活所
必需」,須就消費寄託契約約定內容判斷,因涉及金融管理法規解釋適用
,宜由金融管理法規主管機關職權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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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發文日期:101.03.02
要 旨:民法第 1113-1、1098 條等規定參照,有關遺產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時,
非屬民法第 15-2 規定,自不需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人就此行為得有
效為之,又因無利益相反情形,似不必選任特別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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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發文日期:100.10.21
要 旨:參照民法第 15 條之 1 、第 15 條之 2 等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原則
上不因受輔助宣告而喪失行為能力,僅於特定行為,行為能力始受限制,
限制外之法律行為有行為能力,效力不因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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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發文日期:100.08.25
要 旨:參照民法第 1067 條第 2 項規定之立法例,於家事事件法草案中,如基
於公益,應為被告之人均已死亡時,有規定被告之必要,宜以社會福利主
管機關為被告,檢察機關性質上為司法機關,不宜作為否認子女之訴或確
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之訴之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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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發文日期:099.08.10
要 旨:民法第 15 條之 2 第 1 項,係針對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特定重要之法律
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所為之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原則上不因輔助宣
告而喪失行為能力,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有別,故「○○
會觀音佛祖」受監護宣告之會員(信徒),無準用或適用前開規定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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