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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發文日期:114.04.30
要 旨:對於因行政處分、法院裁定負有義務之人所為之執行,自行政處分、法院
裁定確定之日起 5 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得再執行;對於直接依法令負有
義務之人所為之執行,自主管機關另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
屆滿之日起,5 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得再執行。已開始執行之行政事件,
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起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
期間屆滿之日起經過 10 年,不得再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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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發文日期:104.07.03
要 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民法第 129、137 條規定參照,公法上請求權消
滅時效,除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
效中斷、重行起算及不完成等規定,以補充法律規定不足;又行政機關為
實現公法上請求權而「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該公法上請求權
消滅時效應可中斷,並在整個執行程序終結時,重行起算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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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發文日期:104.07.03
要 旨:機關於執行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關於受處分人消滅之效力,涉及行政執
行法第 7、8 條等規定及公法上請求權與不當得利等事項處理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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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發文日期:104.03.13
要 旨:民法第 129~146 條規定參照,我國民法關於時效完成之障礙,採「消滅
時效中斷」及「消滅時效不完成」二種制度,不採「消滅時效進行停止」
制度,故在時效期間進行中,不論遭遇任何事由,均不因之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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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發文日期:103.09.01
要 旨:行政罰法第 27 條、行政執行法第 7 條及相關函釋參照,行政罰鍰案件
經移送行政執行仍未完全受償情形,倘依個案事實審認確無其他「視為不
中斷之事由」或使「整個執行程序終結」事由者,不論是否核發執行憑證
,其因「移送行政執行」而中斷之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均應自「執行
期間屆滿日」重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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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發文日期:099.05.25
要 旨:關於政府機關與居住公有房舍之現職軍公教員工間之私法上債權債務關係
,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適用民法第 125 條至第 147 條之規定,並
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之規定,但因本件涉及公教人員住宅及福利
法令通案事由,建請逕洽主管機關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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