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等用紙格式修正建議,個人資料保護法並 非規定個人資料一律均須保密或禁止利用,依據前法第 16 條調解書等書 件記載個人資料屬為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於特定目的蒐集和利用該資 料,又建議列席協同調解人職業欄位為刪除或整併,於該人簽章之字跡或 字體有難以辨識其姓名時,調解書之明確性則有待商榷,至其資料受他人 不法利用則應依具體個案情形,循相關法律規定救濟
民法第 129~146 條規定參照,我國民法關於時效完成之障礙,採「消滅 時效中斷」及「消滅時效不完成」二種制度,不採「消滅時效進行停止」 制度,故在時效期間進行中,不論遭遇任何事由,均不因之而停止
法務部就「建議地方法院檢察署轉介調解案件,以當事人住所地之調解委 員會為主」、「現行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格式欄位,包含當事人個人資料, 有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汽機車無庸換發汽機車行照,調解時當事 人無行照,無法證明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所詢事項之意見
關於政府機關與居住公有房舍之現職軍公教員工間之私法上債權債務關係 ,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適用民法第 125 條至第 147 條之規定,並 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之規定,但因本件涉及公教人員住宅及福利 法令通案事由,建請逕洽主管機關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