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有限公司股東代筆遺囑指定分割與生前贈與出資額競合及特留分扣減 權行使等疑義之說明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修正施行前,已取得之原住民保留地耕作權 僅限於具原住民身分者始得繼承,係因該條例及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 法相關特別規定,致不具原住民身分繼承人不能享有特定標的物繼承權利 。類此就特定標的物繼承,係基於法律特別規定而受身分資格限制,為民 法有關繼承事項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原則,應優先適用之
繼承人於不動產繼承登記前已提起請求確認繼承權(特留分)存在訴訟 ,且經法院判決確定,自屬已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遺囑侵害特留 分部分即失其效力,故遺囑執行人依民法第 1215 條、第 1216 條規定 ,檢附遺囑及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文件為全體繼承人申辦不動產繼承登記 ,可認屬其依法執行遺囑職務範圍
核釋民法第 1194 條規定疑義
查我民法上扣減之標的,僅限於遺贈 (民法第一二二五條) 及應繼分之指 定 (學者通說) ,而不及與生前贈與,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特種贈與,依 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固為應繼遺產,但並不為扣減之標的,從 而本件地政機關似可不問該繼承人生前贈與,有無違反民法第一千二百二 十三條之規定,無妨准予辦理繼承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