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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1)台函民字第 365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1 年 07 月 20 日
要  旨:
查我民法上扣減之標的,僅限於遺贈 (民法第一二二五條) 及應繼分之指
定 (學者通說) ,而不及與生前贈與,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特種贈與,依
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固為應繼遺產,但並不為扣減之標的,從
而本件地政機關似可不問該繼承人生前贈與,有無違反民法第一千二百二
十三條之規定,無妨准予辦理繼承登記。
全文內容:查我民法上扣減之標的,僅限於遺贈 (民法第一二五條) 及應繼分之指定
           (學者通說) ,而不及與生前遺與,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特種遺與,依民
          法第一一七三條之規定固為應繼遺產,但並不為扣減之標的,從而本件地
          政機關似可不問該繼承人生前遺與,有無違反民法第一二二三條之規定,
          無妨准予辦理繼承登記。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946 頁